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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创“镇园之宝”奖励600万元,成都高新区公开征求新政意见

(13)日,成都高新区发布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级数字文创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据公告内容,成都高新区针对动漫影视、游戏电竞、超高清视频等行业,制定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级数字文创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与过去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0号)(下称“老政策”)相较,《意见稿》中与游戏电竞企业相关的奖励政策略有变动。
比如老政策中规定,拿到版号并首次上线的游戏,其研发、运营企业分别能够拿到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而《意见稿》则将这一部分奖励进一步细化,拿到“移动—休闲益智”类别版号的运营单位可以拿到10万元奖励;拿到除“移动—休闲益智”外类别版号的运营企业可以拿到30万元奖励。游戏上线1年内,累计流水超过5亿,发行方还可以拿到50万元的奖励,累计流水超10亿元的,发行方可以拿到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老政策还为在海外进行游戏测试的厂商提供了对应的奖励:在苹果、谷歌商店进行公开测试,参与测试人数在5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个政策在《意见稿》中被删去。
与出海发行相关的政策也有所变化,老政策中,上年度出海发行结算收入每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获得3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而据《意见稿》,上年度出海结汇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增速不低于10%的企业,可以获得奖励50万元。同时,上年度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奖励30万元。
《意见稿》中与游戏电竞企业相关的主要条例集中在第二章和第四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 支持游戏电竞产业补链强链
第五条 支持游戏产品运营。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移动—休闲益智”类别游戏版号的游戏产品,每款产品给予游戏运营单位(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信息中运营单位为准)1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除“移动—休闲益智”外类别游戏版号的游戏产品,每款产品给予游戏运营单位(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信息中运营单位为准)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精品游戏发行。
对2025年1月1日(含)后上线的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单款产品累计流水超过5亿元的,每款产品给予游戏发行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线一年内单款产品累计流水超过10亿元的,每款产品给予游戏发行方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电竞场馆运营。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举办电竞赛事20场次(含)以上且其中10场次(含)以上观众规模超500人的综合性场馆,按场馆运营方上年度就举办电竞赛事实际收取费用每1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每个场馆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举办电竞赛事100场次(含)以上且其中50场次(含)以上开展直播的专业性场馆,给予场馆运营方5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支持产业生态不断完善
第十条 支持数字文创企业持续创新。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数字文创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每10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一条 支持在成都高新区建设运营对外开放共享的杜比认证全景声混录棚、杜比视界影院版认证调色棚、高性能动作捕捉棚(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及其配套的预混棚、录音棚、控制室、编辑室等共性技术平台。
支持方向一:经过认定后,按共性技术平台装修、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每100万元给予牵头投资建设方50万元支持。每个共性技术平台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经认定的共性技术平台运营方,按上年度实际收取的对外服务费用每100万元给予20万元支持,每家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文创IP授权交易。对将自有文创IP对外授权的,按上年度实际收取授权费用每超过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实体文创衍生作品设计。对上年度总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实体文创衍生作品,按其上年度实际结算设计研发服务费用每100万元给予设计研发方20万元奖励。每家设计研发方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获评企业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获评企业30万元奖励。
本政策有效期内,同时满足两个支持方向的,以就高补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政策有效期内不重复享受支持。
第十五条 促进数字文创产品及服务出海结汇规模增长。对上年度数字文创产品及服务出海结汇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增速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对将文物、文旅、文博等实体文化作品三维建模为文化数字资产,并在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销售的,按上年度实际交易收入每10万元给予文化数字资产所有方1万元奖励。每家文化数字资产所有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在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打造数字文创创业空间。对重点导入动漫影视、游戏电竞、数字音乐、超高清视频等领域数字文创企业,上年度新设立运营管理载体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经评审后,连续3年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在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引进培育数字文创“明日之星”“镇园之宝”。
支持方向一:对入驻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数字文创“镇园之宝”,一次性给予600万元支持。对已获评数字文创“明日之星”的企业,以补差原则给予支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象级数字文创作品,单个作品系列近3年累计收入超过10亿元;
2.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亿元,具备良好的产业带动作用,企业自身或其关联主体在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内位于行业前列,且估值或市值超过300亿元(关联主体不重复认定)
支持方向二:对入驻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成立5年内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数字文创“明日之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数字文创作品,单个作品系列近3年累计收入超过1亿元;
2.上年度营收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在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内位于行业前列,且估值或市值超过2亿元(关联主体不重复认定)
第十九条 支持在成都高新区举办大会活动。对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高能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力的,按场地租赁、第三方搭建、赛事活动安保等实际支出费用每200万元给予大会执行方100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其他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力的,按场地租赁、第三方搭建、赛事活动安保等实际支出费用每200万元给予大会执行方100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数字文创企业聘用培养关键人才。对单人单年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关键人才,分别按照2万元/人、5万元/人、10万元/人、2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大数字文创产业金融支持力度。聚焦动漫影视、游戏电竞、数字音乐、超高清视频等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细分赛道,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发展母基金。围绕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细分赛道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镇园之宝、龙头企业、产业投资伙伴和优秀投资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全产业链条资本支持体系;紧抓潜力企业、潜力项目,投早投小培育本地生态集群和潜在独角兽,全力促进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建言献策,意见征求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12日17:00。
联系电话:028-69760850
邮箱:zcyj_s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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